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宅經濟盛行,利用臉書、LINE等社群及蝦皮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已成交易常態,且賣家年齡趨於年輕化,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來接獲檢舉甲君於網路銷售貨物,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發現甲君自110年1月1日開始在網路銷售貨物,初期銷售額僅有3至5萬元,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銷售額8萬元,已達上述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標準,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未於次月(110年7月)月底前辦理稅籍登記,經檢舉查獲,除應就110年6月1日至補辦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尚須依規定處罰。
如對稅籍登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甲君、配偶,並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110年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4人),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62.7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8.8萬*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4.1萬元(76.8萬-62.7萬),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甲君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減稅效益為16,920元,較去年基本生活費額度18.2萬元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基本生活費差額4萬元(76.8萬-72.8萬),節稅效益較去年增加4,8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0年度為4.3238比1)換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有申報問題,歡迎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房地交易損益,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01欄、第05欄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非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40欄或第48欄,再依不同之取得日及交易日,填寫申報書相關頁次如下:
一、舊制房地交易(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交易),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該土地交易損益應填入損益表第101欄。
二、房地合一稅1.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地),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05欄或第40欄或第48欄;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亦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58欄及第131欄。
三、房地合一稅2.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地),依下列3種交易情形分別填寫申報書:
(一)屬一般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依交易標的之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逐筆填載計算交易所得(損失)以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屬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2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
(三)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第22欄。
營利事業110年度將首次申報房地合一稅2.0,除原先舊制房地交易外,110年6月30日以前及110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將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1.0及房地合一稅2.0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利計算所得額及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手機報稅」更方便了!今年新增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Chrome或Safari瀏覽器登入手機報稅系統,無須安裝APP,依據指示步驟逐一操作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手機報稅提供三種身分認證方式供民眾登入報稅系統,包含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TW-Fido)。其中行動電話認證,限手機門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之月租型門號(預付卡、公司卡及親子卡不適用),且認證時須使用4G/5G網路連線,記得關閉Wi-Fi連線喔!
該所進一步說明,手機報稅登入系統後操作簡單,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下列5大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驗證身分(可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
二、填寫基本資料(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三、確認稅額。
四、繳退稅(提供2種退稅方式及5種繳稅方式供選擇,新增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驗證者才可使用)。
五、申報完成(可下載收執聯PDF)。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4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