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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1年5月正確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陸續核定,並預計於111年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後,請詳予核對,倘發現申報數與核定數有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若是申報數有錯誤者,今年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發生錯誤;若是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於今(111)6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申報期滿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繳款書完成稅款繳納後,再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自行列印繳款書,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選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358」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35C」,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即可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攜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再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補繳稅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國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常見獲取海外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等。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註:110年度適用之扣除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當年度有海外所得800萬元,加計所得淨額400萬元後,已超過扣除額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1,20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10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應填發扣繳憑單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而漏未申報。民眾應特別注意如有海外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者,即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仍須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慕嵐
電話:(04)23051111轉825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收到國稅局寄發或自行上網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的民眾,如屬退稅、不繳不退及欲採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的案件,納稅人都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登錄回復確認或辦理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選擇沿用上年度繳(退)稅成功之本人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或不繳不退案件者,也可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確認回復,即完成申報,而且在申報期限前以網路或市話完成確認回復之退稅案件,均可適用第1批退稅。

 

該局呼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1630日,請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目前網路報稅非常方便,如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在家利用手機報稅或Web線上版網路申報,降低至國稅局臨櫃申報的群聚風險,安心防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都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大部分民眾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才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盛臨,今(111)年雖因疫情影響取消部分場次活動,仍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旅遊消費。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店家開立的免稅發票仍然可以兌獎,過去澎湖地區就曾經開出1千萬特別獎,請別忘記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或在當地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須依法開立發票,而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還是可以參加兌獎。

 

該局補充說明,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除應開立發票外,也要按期申報銷售額,其銷售收入並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過去曾查獲離島店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件,雖然未涉及逃漏營業稅,但店家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及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仍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以下行為罰;如有涉及漏報所得者,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及裁處漏稅罰。

 

該局提醒民眾,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守護兌獎機會;同時也籲請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確實開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鑑於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財政部賡續提供減輕稅負紓困措施,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可按原本費用率標準的117.5%計算。

 

該所說明,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就依據部頒標準來計算其收入及費用。考量藥師、中醫師、西醫師等醫事人員位於防疫第一線,具特殊性,可免舉證,無條件直接適用,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的117.5%計算,舉例來說,掛號費收入原本費用率為78%,乘以117.5%後,可提高到92%,唯一例外的是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原本為94%,已經很高,若再以117.5%計算將超過100%,因此這項收入費用率,則是從原本的94%提高到97%。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只要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無須另行提出其他受疫情影響相關證明,適用費用率也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0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0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以下簡稱「免稅卡」)及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其中之一)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除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外,銷售憑證並需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於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填明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售憑證影本,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10,500元(內含50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10,50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0元,開立總金額10,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詳細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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