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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該所說明,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林君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林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2.4萬元〔全戶免稅額48.4萬元(8.8萬元×4人+13.2萬×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3.6萬元(96萬元-92.4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賴宣軒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9萬餘元,其中16萬餘元檢附A診所醫藥費單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否准認列。甲君主張,A診所係合法醫療診所,應可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檢附醫藥費單據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以免遭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欲確認就診之醫療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查詢「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120日訂定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250萬元,其經營行業別之110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250萬元較10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500萬元減少達50%〔(25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符合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之金額,即使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並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中有1筆支出金額90萬元,所取得統一發票載明購買商品之品名為沙發,因甲公司僅提示該統一發票並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亦未提示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故依前揭規定調減當年度交際費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其剛取得藥師執照,想自行開業成立藥局,是否要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規定,藥師如僅經營一般民眾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其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與營業稅無涉,免辦理稅籍登記;如想要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之藥品或商品(如:保健食品、奶粉等),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藥師兼營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與一般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日發生數起地震,如因天災致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要拍照保存證據,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明年辦理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可完成災損申請報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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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故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為客貨兩用車,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若(1)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貨或客貨兩用車。(2)該汽車非供銷售且帳列固定資產。(3)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其所取得合法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申報營業稅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營業稅者,得依規定申請退還。

 

舉例說明,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非供銷售9人座客貨兩用車並帳列固定資產,其購入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支付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退稅限額為5萬元,若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稅額3萬元,低於得退稅限額5萬元,則當期得申請退稅金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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