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於契約載明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約收取者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08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乙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甲君依約向乙君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遭拒,經甲君向法院提起訴訟,乙君始依法院判決於109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而甲君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支付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計1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應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內的民間消費,很多小店營業人受到衝擊,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以按其進項稅額之10%在查定稅額中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以降低租稅負擔。
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如果超過起徵點,國稅局會以3個月為1期計算查定稅額,寄發稅單給營業人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憑證,且沒有不得扣抵的情形者,可以在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例如:111年第1期(1-3月)的查定稅額,營業人可以將取得的111年1到3月的三聯式統一發票,在111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計算扣減查定稅額。
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身的權益。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對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業者,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及1年輔導期;對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業者則給予1年輔導期。業者如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江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 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說明,民眾應於今(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少數有心人士,刻意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增訂上開規定,以杜絕取巧。上開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又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實施目的之達成,有關量化基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對外公開。
該局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交易或付款,以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及勞務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他人取得進貨之相關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6至109年間銀行帳戶存入金額與其申報銷售額相當,尚無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惟其同期間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而進貨金額僅800萬元,進銷差異甚鉅,顯有異常。經該局函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其未能提示,惟承認有未依規定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之情形,該局遂依甲公司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按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算其應取得進項憑證金額6,642萬元,扣除已申報進貨金額800萬元,核定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5,842萬元,並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100萬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還可以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減少應繳之營業稅額,也不會有受罰之風險,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須取得相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惟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稽徵機關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陳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陳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30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萬元(19.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3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115.2萬元-101.7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分機5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時代網路交易興盛,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即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未達上開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從今(111)年2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臺販售母嬰用品,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間銷售額為14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補充,考量網路銷售平臺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前述張小姐的例子,只要在達到起徵點次月月底(111年4月30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該日前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倘逾該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將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賣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4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