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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的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陳君補償費5,300,236元,陳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補償費之半數,申報其他所得2,650,118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因此無扣()繳憑單,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1.15億元,經查係10811日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協議中未載明投資內容及項目,僅約定甲公司交付投資款1.15億元予乙公司,乙公司於1081231日返還投資款並給付投資收益予甲公司,惟到期日後,乙公司未依約返還投資款及給付投資收益。嗣經甲公司說明因故未進行投資而暫借乙公司使用,核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該局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設算甲公司108年度利息收入300萬餘元(1.15億元x基準利率2.616%),並補徵稅額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將資金交付他人使用雖未收取利息,惟該交易實質上屬資金借貸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倘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0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劉淑真
電話:(04)7274325轉208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7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12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2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21前辦理申報。

3、於1127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51日至112531日間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實務常見民眾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舉例轄內甲君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 600,000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所得屬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應免予課稅,案經該局以該筆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與甲君所主張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及繳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申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都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有該類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內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商家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及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開啟網路直播等,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境內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1年4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4月間銷售額計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1日至5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境內網路賣家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50萬元,係當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之利息,依公司說明,其購買土地係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做為投資之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50萬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土地出售時,再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除以買受人持有之載具或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1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77萬餘元,並自行補繳111萬餘元。

 

該分局說明,如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有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最後呼籲,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價可供參考,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權利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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