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納稅者權利,該署所屬各關於關本部及各主要通關點,均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歡迎納稅者善加利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務署說明,納保官係由各關選任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之資深關員擔任,以其豐富通關實務經驗,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申請退稅或減免稅、保稅業務、乃至旅客通關等事宜若有疑義,均可向轄區所在納保官申請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妥適維護納稅者相關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者使用服務,海關提供多元申辦方式,納稅者可以書面、電話(口頭)、傳真、電子郵件申請,亦可至該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路徑:該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宣導活動/輪播資訊/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或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進行線上申辦;或就近至海關各通關點辦公室請求協助視訊協談;倘不方便至現場進行面談,也能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在家透過視訊軟體與納保官進行諮詢或面談。
關務署最後提醒納稅者,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該署網站所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瀏覽,專區提供線上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各關納保官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窗口姓名及聯絡方式、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納保官工作成果及成效、常見問答及宣導資料等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分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行政院今(19)日第3921次院會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臺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爰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二、現行以財政部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為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二、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如於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5日,113年1月至11月薪資係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甲公司之負責人,113年12月薪資係於114年1月5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
該局另舉例,乙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1月31日前),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經查獲當年度漏報所得額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依同條第1項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帳載資料正確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如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利事業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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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100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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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 |
境內固定資產報廢 |
境內存貨報廢 |
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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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 |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 |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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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 |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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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 |
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
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
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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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 |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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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包含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2千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售國外之商品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之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各項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相關證明資料,如有廢料出售收入也要記得列為收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土地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屬持有房屋、土地期間之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廢五金銷售為業,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10年9月30日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取得成本27,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交易所得額9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之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該交易房屋111年度房屋稅10萬元列報為前揭房屋、土地之交易費用,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x45%);另上揭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剔除之費用,則核認為甲公司之營業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特別注意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是否為房屋、土地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某外商公司電話詢問國稅局,來臺灣投資多年,為健全公司福利,提升跨國企業形象,現正研議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設置獎學金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列報費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育兒家庭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期能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支持民眾兼顧家庭育兒及職場就業雙重角色,促進性別平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新制順利實施,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期能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支持民眾兼顧家庭育兒及職場就業雙重角色,促進性別平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新制順利實施,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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