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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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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之買賣合約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如何貼用印花稅票,應視該契約是純屬買賣動產契據或兼具承攬契據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即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該契約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安裝試機,則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貼花,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承租人常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房東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收款證明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臺中訊)張小姐來電詢問,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即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人已完成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程序,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應慎重,以免造成契約不能履行外,已繳納的印花稅也不能退還。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合計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於申報105年7-8月及9-10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以,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為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甲公司僅能申報一次,不得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其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因而發生虛報進項稅額198,000元之結果,難謂無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又本件申報事務縱認係代理甲公司營業稅申報記帳事務之員工所為,惟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應推定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勿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其未依規定辦理致漏報營業稅額者,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於103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4,496,105元,其中298,128元已按比例扣抵法申報在案,其餘14,197,977元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經本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營業稅額412,407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412,407元處0.5倍罰鍰計206,203元。

本局特別提醒,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有進貨事實者……(三)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查本件違章情節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非屬「已申報並列入調整而計算錯誤」之情形,尚難援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稱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可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之規定。籲請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確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如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分配遺產,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遺產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者,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假如以協議方式分配,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檢附協議書給地政機關以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須先繳納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民眾可持該協議書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免再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租賃契約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果房東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房客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名或蓋章以示收訖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應由房東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舉例說明,房東()向房客()按月收款租金新台幣5萬元,並於乙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甲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貼用印花稅票200元,卻無貼花,因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依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如下,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瓦斯器具零售及排油煙機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嗣後被查獲於10310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銷售額10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超過20萬元部分,98萬元(18+100-20=98)應按5%之稅率補稅,2萬元(100-98=2)仍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另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與前述計算之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房東收取租金時,在房客所持房屋租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收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依銀錢收據稅率,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東若向房客按月收取租金新台幣3萬元,並於房客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於房客所持租約貼用印花稅票120元。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除補繳本稅外,還要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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