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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小花於105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000,000元,無法提供相關費用單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9,000,000×(1-20%)〕。…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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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6年5月30日(星期二)適逢端午節放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發布106年5月2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為106年6月3日(星期六)。鑑於106年5月31日雖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惟納稅義務人因連假調整放假日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為維護民眾所得稅申報權利,紓解端午節連續假期(106年5月27日至5月30日)後,106年5月31日當日之報稅人潮等必要性及特殊性考量,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星期四),請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劉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妹妹之子女楊君等計3人,經該局查得劉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非同戶籍,且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本件劉君雖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楊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免除扶養義務,致劉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255,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已修正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接續自106年1月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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