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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38)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如國稅局尚未核定者,納稅義務人仍可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辦理補申報。列舉扣除額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者,亦可再填寫一張「一般申報書」改採列舉方式,並於申報書註明「第二次補申報」,在國稅局尚未核定前辦理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即將陸續開學,本年度學生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或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新的學期即將開始,子女將前往國外讀書,其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7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屬於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補徵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發單免罰案件計16‚744件,補稅金額1億2千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之案件,除依查得的資料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須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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