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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3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始得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6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80萬3千餘件,總金額115億7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6年7月31日、第2批106年10月31日、第3批107年1月19日。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一)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二)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方式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之退稅案件。    …
本局為鼓勵民眾採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密碼」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符合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確認回復,於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舉辦「報稅真輕鬆 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並邀請律師現場見證,經公開程序依上開申報方式分別以電腦隨機抽出279名幸運者,最高獎項為按摩椅1台,由本局王綉忠局長抽出幸運中獎民眾。 本局統計轄區內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總件數235萬餘件,採網路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件數142萬餘件,其中以自然人(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密碼」符合抽獎資格有867,308件,另完成稅額試算服務確認回復者符合抽獎資格件數有711,498件,本次頭獎幸運得主為桃園市中壢區黃○卉小姐,其餘中獎名單請上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及轄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公布欄查詢,本局近期內將以掛號信函通知中獎者領取獎品。…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6年7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6年7月31日起至9月29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20萬件、退稅金額約335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30萬件、退稅金額約39億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扣(免)繳憑單者(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且納稅義務人有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而該資料未能提供上開短漏報之所得者,始可免予處罰。 該局日前發現有民眾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經該局查獲短漏報獨資商號營利所得160餘萬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主張其非故意,而提起復查。經該局以其所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與減免處罰標準未符,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06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申報錯誤情形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    …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申報截止日後,才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有遺漏或需更正,應以人工方式重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於正面空白處註明「更正」字樣及原申報日期,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若重新計算後有應補繳之稅款,應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並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及電話語音確認,以及於5月10日前採二維條碼、人工申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均屬第1批退稅適用範圍,將於106年7月31日辦理退稅。 該所說明,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將會開立退稅憑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6年7月31日起至106年9月29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始可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弟就讀國立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均由其負擔,請准予列報云云。本局以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僅限於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駁回其復查申請。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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