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 (130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滯納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了要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執行必要費用,包含郵資、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如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更需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額外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戶籍是否需先遷入? 該局指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適用稅率,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定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當然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舍如符合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作農業使用的房屋,就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此外,農舍如果是供營業、住家使用或空置時,仍應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105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徵繳款書已於9月中寄出,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政府提供多元繳稅方式,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等轉帳繳稅,應納稅額在二萬元以下者,並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上述各種繳稅方式中,僅以信用卡繳納需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其餘方式納稅義務人均免負擔手續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繳納,如期繳納者,給予1%獎勵金。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屬查定課徵者,由稅捐機關填發繳款書,於期限內繳納者,亦給予1%獎勵金。至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徵稅款另訂繳納期限而如期繳納稅款者,不得核發獎勵金。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之財產等課稅資料,稽徵機關應負保密責任,所以,債權人除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均不得查調他人財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執行名義,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及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經法院許可強制執行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等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檢查時,發現有納稅人將原已貼用並經加蓋圖章註銷的印花稅票撕下,另貼用於其他應稅憑證使用,被處應納稅額2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加蓋圖章註銷即銷花,且不得揭下重用,以免被查獲遭處重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基隆稅務局表示,有些承攬契約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災發生情形而定,即契約成立當時颱風、地震等發生與否無法確定,如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須等完工後才按實際結算總價付款,未在契約中明定工程總價,則訂定這種契約的人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基隆稅務局呼籲,廠商於工作完成結算工程總價後,如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契約書、工程結算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復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且非屬供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因此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而不能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第 22 頁,共 13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7:3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