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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銷售價格是有內含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已內含營業稅額10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200元。

 


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屢有店家常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也有店家直接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而達到逃漏稅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呼籲營業人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藉以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也就沒有前述有關攤折規定的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折金額4,850萬元,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惟查甲公司雖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折,依前開規定,該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之依據,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4,8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07年4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4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107年5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要注意變更當期之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8731日開始辦理,該局統計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110萬餘件,退稅總金額1623仟萬餘元。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8731日、第21081031日、第3109120日;第1批退稅案件適用條件如下:

()108531日前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者。

()108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08731日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未留退稅存款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8731日至108930日止,收到退稅憑單的民眾可在兌領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申報,除臨櫃申報,財政部也提供電子申報管道,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只要在申報期內,都可憑納稅義務人本人「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直接於網路申報,免除奔波、臨櫃等待時間。  

  

  有鑑於民間不動產買賣習慣委託專業代理人(如代書、地政士、會記師或記帳業者等)處理交易及辦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但礙於個人隱私及安全顧慮,不方便將自身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提供給代理人使用,以致捨棄省時便利的網路申報而採用紙本申報。該 分局說明,為提供更優質服務,自106年9月18日起,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登入代理申報功能,除了保障納稅義務人隱私、提高申報效率及正確性,又可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先以網路完成申報後,將申報相關應檢附附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或遞送該管稽徵機關,於時間運用上更為寬裕,籲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雖可以代理人身分登入代理申報,但相關權利義務仍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仍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提供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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