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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分局整理未申報房地合一新制之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方式申報,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淨額按擴大書面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再減除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造成課稅所得額為負數,嗣經國稅局調帳查核,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之規定,因而補稅裁罰。

 

  該所提醒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若有按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案件者,應即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疏忽而受罰 。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簿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營業稅或不動產移轉等業務,向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非屬於義務代收性質,所書立之憑證(收據)核屬銀錢收據性質,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銀錢單據,應依前揭規定按所書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繳而遭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且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避免影響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兌獎的權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另針對已開立誤用非當期字軌或非主管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也會即時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檢視並建置檢核機制。

該分局說明並列出開立電子發票常見的異常類型,並提供預防作為與檢核機制如下:

 

異常類型

預防作為與檢核機制

漏上傳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

1. 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
2. 每次期(1、3、5、7、9及11月)開始10日內,上傳上期總分支機構配號檔及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並確認上傳已開立(含作廢)發票數量+空白未使用發票數量=當期領用發票數量。
3. 每月(期)比對自有會計帳務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系統,確保電子發票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

誤用非當期字軌或非主管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

1. 字軌設定應啟用系統自動化功能,避免人工輸入。
2. 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字軌配號資料(CSV格式),匯入開立發票系統。
3. 委託加值中心協助檢核發票字軌號碼作業。

該分局再次提醒,電子發票上傳時限為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原則上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列報扣除額,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租屋期間、購屋自住期間沒有重疊,就可同時列報兩項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屋自住,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則為1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假設納稅人201816月租屋自住,7月起購屋自住,若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就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
(1)於給付所得時據實依扣繳率扣取稅款;(2)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3)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若給付對象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雖已扣繳稅款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其事後雖補繳或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4月2日(星期一)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君薪資所得合計70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雖已於給付所得當日扣繳稅款126,000元(扣繳率18%),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7年4月11日(星期三)〕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8年1月31日始自動補申報,經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6,300元(126,000元×5%)。


  該局呼籲,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從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8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8年7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8年8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108年8月29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事人如果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即使土地實際交易價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尚不屬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說明,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原則上由當事人選擇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審核徵收土地增值稅。所以即使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選擇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仍符合稅法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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