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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適用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應依規定填報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新制房地明細表),並將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併計算,且各筆房地交易應依規定逐筆填報,並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並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後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方式較為特殊: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應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第05欄(即營業成本);非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處分資產利益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第40欄或第48欄,請營利事業於填寫前揭書表前,詳閱備註及填寫須知。

(臺中訊)依法登記之報社或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納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含在內。印花稅係屬憑證税,已依法登記報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所開立之收據,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另於5月27日~31日提供中午不打烊加班收件服務,5月31日延長加班收件至晚上7時。

 

該分局特別說明,今年報稅調高4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另股利所得計算方式亦與去年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高4項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新臺幣(下同)90,000元調高為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加倍扣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限五歲以下子女,由25,000元調高為120,000元。稅率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

 

二、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000元。基本生活費乘以申報戶人數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三、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採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且同一申報戶成員適用同一股利課稅方式:

 

  1.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施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為簡化申請轉帳退稅手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已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供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申請或變更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帳號。

 

該所說明,因取消免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即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支票退稅造成納稅人不便,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利用金融機構(包含銀行、合作社、農會及郵局)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儲)存款、存簿儲金及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

 

該所籲請尚未向國稅局申請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不論申報結果為繳稅或不補不退,請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便日後審核有退稅款時,即可於退稅當日撥入帳戶,以節省提兌支票的時間,也不必為支票過期或遺失而擔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或是透過代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亦可免辦理稅籍登記;反之,每月銷售額如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稅,否則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所提醒業者,每月銷售額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事宜,倘有漏稅時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宗教團體如有從事下列活動,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

 

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4、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

 

5、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不論自行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試算無應納稅款,乃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0.4倍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經核算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後並無應納稅款,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甲君係於稽徵機關核定後始主張,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並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供核,如嗣後經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額,致需補繳應納稅額外,若未申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及所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1月至1074月間,以經營大廈管理服務方式,向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銷售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4萬餘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管委會間係屬「僱傭關係」,而非 「銷售勞務關係」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所謂僱傭關係乃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時間、內容,有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此與承攬人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性,不受委託人之指揮、考核及自負盈虧等,二者性質顯不相同。因此,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而承攬人則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本案無相關合約,依甲君所提示支出憑證,係以「管理服務」之單一名目按月向管委會請款18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轉付款明細及憑證,且未將每月結餘款項返還管委會,其與管委會間之法律關係屬承攬而非僱傭,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個人以銷售勞務方式,承攬大廈管理服務,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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