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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以下簡稱參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程序,營造友善便利之國際會展及經商環境,財政部於107年9月21日公告修正上開事業等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摘要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1年;1年期間屆滿後,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申請退稅期限: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或1年期間屆滿後之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
三、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3項所定「一定金額」:於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之營業稅合計達新臺幣5,000元;同一期間內多次申請退稅者,第二次以後申請退稅金額,不受前述金額門檻限制。
四、增列應檢附參展時首批人員之入境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前開實施辦法係基於各國(地區)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予相等互惠或免徵類似稅捐待遇原則,目前適用於來自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大利亞、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效斯、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個國家(地區)之外商。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配合政府e化目標,自108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決、清算案件可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且全年無休,逾法定申報期間案件也可使用網路申報,請營利事業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分別下載決算及清算申報軟體運用。

 

 該分局說明,108年度決算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之外,可採用網路辦理申報,而以網路辦理決算申報且清算期間起訖為108年之案件,亦可採用網路辦理清算申報,採用網路辦理申報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畢業季到了,許多社會新鮮人想自行創業,因看好網路商機,且無須實體店面成本而投入經營網路交易,不過,要注意營業稅課稅問題唷!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為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須按季提供每月銷售額,並由國稅局就實際交易資料中,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按稅率1%核課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若每月銷售額為20萬元以上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此類營業人稅率為5%,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報銷售額,並提出進項稅額扣抵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納稅義務人蘇先生詢問,今(108)年5月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如何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已選定或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蘇先生,如要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請在今年7月初稽徵機關開始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則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者,請備齊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請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否則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而逾限繳納之稅款,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請還沒完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補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後,才能辦理後續稅捐保全事宜,但是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未於申報期限內繳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逾限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既快速又方便,但是往往有民眾只記得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或直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並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財政部9912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銷售其產生之電能,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自然人如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應立即向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再由國稅局依銷售額大小查定課徵營業稅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免造成漏稅被罰。

  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正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額時應檢附那些附件?
  該分局表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所得額申報方式如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或依帳載數核實申報者,應檢附107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如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者,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繳交之附件請於108年6月10日前繳交,避免後續補件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週三, 05 六月 2019 08:45

【營業稅】收據疑義報你知

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未主動給予收據,或開立之收據未加蓋收據章及負責人私章,或收據章上未載有統一編號、負責人等資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此與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銷貨「應」給予統一發票不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另如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者進貨,因其得免辦稅籍登記,不會有統一編號,所以,只要取得其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收據,皆是合法之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帶動了消費轉型,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與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春酒摸彩獎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如該商品於營業人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原非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該所提醒營業人上項開立發票之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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