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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得應課稅是大部分人認同的正義,但別忘了,從事非法行為所獲取的收入也是所得,當然也應該依法課稅。

本局說明,若甲民眾取得合法所得並依法報繳稅捐,而乙民眾取得賭博所賺取的所得(即非法所得)卻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非法所得若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亦應依法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之管道,日前本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查獲8人合夥經營非法期貨網路交易平臺,經本局抽絲剝繭,透過分析比對帳戶、釐清資金流向及訪談關係人查核後,發現渠等有逃漏稅之情形,乃補徵相關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千6百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不等的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有所得即應依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及女兒2人繼承遺產,○先生死亡時留有房屋價值92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9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35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44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4400元的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稅票是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基隆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為民服務效能,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擴大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辦。


該所提醒,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都可以上網使用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再上傳申辦資料。詳細步驟如下:
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插入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三、完成申辦後列印申報書,連同應檢附證明文件,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或親自遞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即完成申辦手續。


該所強調,「受任人」利用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依規定應行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並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所呼籲,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贈與稅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要完成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儘量利用此項創新便民服務措施,多加利用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達縮短資料處理時間,簡化稅務行政流程之目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營建工程,如與發包業者約定將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可以折抵廢料後的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交易雙方均會被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的發包工程,工程總價800萬元,雙方約定將拆除的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50萬元,該交易實際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工程款中折抵,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雖約定直接折抵工程款,但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仍應按工程總價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開立出售廢料價款50萬元的統一發票。就乙公司來說,應就銷售廢料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並取得甲公司開立工程總價800萬元的統一發票。如果僅由甲公司以折抵廢料後所收工程款淨額7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國稅局會分別對甲公司及乙公司,就短漏開及漏報工程款(廢料)50萬元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並就未取得廢料(工程款)之進項憑證金額50萬元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承攬工程或發包工程,如有將廢料折抵工程款情事,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並如實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被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公司為提供員工良好福利,而自行訂有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辦法,如係以子女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達於某項標準為條件者,則公司支付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免列報為員工所得;但如屬發給一般員工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為客戶及股東也提供子女獎學金,則該支出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應不得列為費用。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俗稱保存登記),除之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

 

本局表示,轄區A公司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經本局認定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責令其補繳超額分配稅額之期間,係自101年4月16日至101年4月25日,A公司至該案本稅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始於103年2月25日繳清超額分配稅款,罰鍰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本局依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裁處0.5倍罰鍰。


     
A公司不服,主張其於101年4月25日前已繳之部分超額分配金額得適用0.2倍減輕處罰規定,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A公司陸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應就其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以即時徵起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造成之國庫稅收損失,為期上開目的之達成,乃以降低裁罰倍數方式鼓勵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責令之期限內遵期補繳,是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所稱「於限期內補繳超額分配之金額」,係指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原訂定責令補繳超額分配稅額之期限內全額繳納完畢,方可減輕處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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