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今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就讀,於校外租屋所繳納之租金,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柯先生子女求學租屋之所在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既使該屋係供自住使用,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該局提醒,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7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一次或分次收取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雖未另立收據,惟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依前揭規定,應以收款金額按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若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該筆款項,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應代扣繳所得稅,且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仍應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該稽徵所提醒,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後使用,不受機關辦公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所服務人員(聯絡電話06-7230284轉分機207、218及219)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分別有15年、5年及2年之規定,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如因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查核補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因此,簽訂土地、房屋移轉之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契約所載內容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契約簽訂後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已納之印花稅不能申請退還。
該處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自無貼繳印花稅票之問題。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04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06萬元(104萬+2萬)。甲君於105年度以230萬元出售該證,惟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24萬元(230萬-106萬),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17萬元。本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惟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甲遊覽車製造商,其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生產一批遊覽車,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依買方公司與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係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並未實際負擔該輪胎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400餘萬元;經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數量及成本,應依照產品實際生產情形計算,不屬於營利事業負擔之營業成本費用,依法不得申報;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臺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於5月下旬以稅額試算通知書之紙本方式回覆,何時會收到退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人工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者,在5月11日至6月1日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將於今年10月底退稅。
該分局呼籲多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可節省往返領取退稅款的寶貴時間,請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外籍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說明,為提供更多元簡便的退稅方式及服務,建置優質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產業發展,財政部自105年5月1日起參酌國際間作法,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並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原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的營業稅。惟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成效,財政部爰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自106年9月1日起,凡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現有1千8百餘家)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表,均可洽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退稅。
隨著明年底縣市長選舉逐漸趨近,營利事業也開始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所謂「累積虧損」之認定標準,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倘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之累積虧損加計本期損益合計數為負數者,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倘若合計數為正數,且本年度已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完成彌補虧損程序者,因營利事業已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是本年度之政治獻金捐贈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稅後本期損益為120萬元,但截至104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110萬元,甲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5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1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所為之政治獻金捐贈即可核認。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注意列報限額外,亦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若有與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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