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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如材料加工廠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0萬餘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3

「鼓勵原使用收銀機發票之零售業改用電子發票可繼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純益率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本(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該分局特別呼籲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尚未改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使用,以利繼續適用獎勵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節稅-營所》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營利事業經計算後,如果有應納稅款者,應於截止日前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即無法享有較多之租稅優惠。
 

 該所最近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以往年度均採會計師簽證申報,當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310萬元,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90萬元,應納稅額為37餘萬元,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為36萬元,但該公司因疏忽延至102年6月5日始繳納該筆稅款。因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期為102年5月31日,該公司逾5日繳納,除按應繳納之稅額加徵2%之滯納金7,200元外,並因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仍無法適用所得稅第39條虧損扣抵之規定,而遭補稅15餘萬元(90萬×17%)。
 

  該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營利事業應於當日以前繳納稅款,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依限繳納稅款,即無法享有虧損扣抵及較高限額之交際費等租稅優惠,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後,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或漏報所得之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之情形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採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暨原網路上傳申報之檔案編號,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稅額者,應立即主動補繳稅款,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林秉毅,電話:04-23051111轉5208。)

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在外宴客及招待之費用或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如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再檢視是否已將超過規定的限額調減,而非轉列其他費用,以正確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若申報錯誤,仍可辦理更正,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6

提示具體檢舉事證,有效打擊逃漏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打擊逃漏稅,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時,檢舉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註明營業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並聲明所提供之檢舉事證可否提示與被檢舉人查對或認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接獲民眾提供之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等,經調查確實違章漏稅,俟被檢舉人繳清罰鍰確定後,稽徵機關即依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但如果民眾僅提供蒐集自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稽徵機關即使查獲有違章事實,惟因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可供偵查事證,依規定不能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彌封檢舉人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與檢舉人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對於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予保密,民眾可安心提出檢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

 

《節稅-營所》稅款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各項應納稅額、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等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免繳。為維護您的權益,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娛樂稅、印花稅等地方稅款,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請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以避免產生誤差1元之案件,增加徵納雙方之困擾。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電話037-331900分機733轉聯絡人黃湘蓉或至稅務局洽詢。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加工品,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進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經加工後銷售者,即未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銷售額免徵營業稅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另切勿因買受人主張無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需要,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籲請各銷售農、林、漁、牧產品之營業人,如產品有變更原始性質、經機具瓶裝固封或與其他貨物、勞務併同銷售等符合加工定義,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未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節稅-綜所》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執行》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學雜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為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都是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習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各類補習班等,開立的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者,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避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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