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今(110)年6月30日,請配合防疫政策,儘量在家以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進行申報,有報稅問題可利用電話詢問,降低人流移動,避免產生染疫風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仍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6月15日起恢復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為有效控管人流,減少群聚風險,臨櫃申報服務採線上取號、電話預約及現場取號3種申辦方式。該局網站、粉絲專頁及申報現場,都會公告當日及次日輔導網路申報、查調所得及扣除額2項臨櫃服務總量,供民眾查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當日臨櫃服務需求者,可在開放取號時間內利用手機或電腦至該局網站「報稅線上取號及進度查詢專區」(https://ntbsa-tax.mi-great.com.tw/)線上取號,加計至現場取號者,達當日服務總量,即不再給號;配合民眾需求,另開放電話預約隔日以後之臨櫃服務,預約專線及開放時間請至本局網站「綜所稅申報臨櫃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8526120f381b4905ab29eee9e043a1f5)查閱(附表),並請選擇就近的國稅局,避免跨區人流移動;預約成功後請隨時至本局網站瞭解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於號碼接近時再去現場,減少等候時間。另為保護民眾安全,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完成實聯制登錄、佩戴口罩、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如有發燒的民眾,請在家休息,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該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採線上登錄回復或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多元繳稅方式,即可完成申報。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如有繳稅困難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也可利用電話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為降低外出染疫風險,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該局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年7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年,惟該工程歷經1.5年,至108年1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陳姿媚
電話:04-23051111轉7121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該等事由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是營利事業如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申報,依上開規定,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5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請展期,並於109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為200萬元(1,000萬元x20%),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即109年4月29日前完成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請確實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查詢下載國稅局每年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要逐筆核對外,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之其他來源所得,也要誠實納入申報,以免事後被查核有短漏報所得者,會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資料,完成網路報稅程序。嗣該局查獲,甲君為A診所負責人,未列報取得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800,000元,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主張其依照向國稅局查調到的所得申報,但所得參考清單中未列出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故意漏報,不應對其處罰。
經該局以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得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注意事項」亦以顯著字體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是甲君本身為A診所負責人,應注意且可得知該診所當年度損益情形,其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核有過失,依法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申報前應詳細核對有無漏列之所得資料,以免漏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疫情嚴峻致影響存放於境外倉庫之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情況須就地報廢且無法委託國內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於報廢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境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監毀。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因素,須在境外就地報廢者,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除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取得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7
營利事業於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在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包括不受限額規定之捐贈,但不包括其餘受限額規定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應達1%以上,否則其捐贈金額即使在前述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之政黨,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綠黨及親民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之營業毛利為3,800萬元,營業費用550萬元(其中包含對上開得票率1%以上政黨捐贈50萬元),無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暨支出,課稅所得額為3,250萬元,其捐贈限額=〔3,800萬元-(550萬元-50萬元)〕×10/110=300萬元。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未超過所得額10%,亦未超過總額50萬元,其捐贈對象、金額符合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取得依政治獻金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外,應留意政治獻金之相關限制規定,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若同時符合大陸或境外稅務居民資格,因台陸、境內外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法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境內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或境外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財政部指出,若法人總部設置在台灣,還有個人為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台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皆為台灣稅籍。
若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有境內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列為境內收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所得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稅籍者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然而,大陸所得稅率可能較台灣高且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例如大陸企業所得稅負為25%,台灣營所稅率為20%,若法人同時符合台陸兩國稅籍,在台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但最多僅能抵減當地所得部分,在陸溢繳稅負無法扣抵台灣地區所得。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台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台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台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至於非租稅協定國所得,僅限扣抵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得部分,在當地溢繳稅負無法回台抵減;不過,若在當地繳納稅額未達我國標準,則同樣要在台補繳差額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應納稅額案件,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稽徵機關將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試算後無應納稅款,以為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到收到國稅局核定稅單,才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惟因未符合前揭規定,故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
日前發現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交易往來頻繁,進而查獲係另一家乙公司利用該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經查獲補稅處罰。
甲公司註銷登記後未向銀行結清帳戶,竟持續申請支票使用,交易往來金額高達3億餘元,其票款係由設於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匯款支付,該等公司同一負責人辯稱資金來源係大陸地區公司與境外公司交易所得,受境外公司指示支付國內廠商貨款,惟未能舉證與境外公司交易事實,嗣國稅局由甲公司支票兌領人等資料,進而查獲乙公司將營業收入存入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再轉入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支付乙公司進貨來源廠商之貨款。乙公司利用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銀行帳戶隱匿營業收入,涉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就其漏報銷售額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處5%罰鍰,共計裁處罰鍰300萬餘元。
時有營業人利用外圍帳戶或OBU帳戶收付公司款項,隱匿實際營業收入,以此方式逃漏稅捐,惟國稅局透過資訊系統交叉比對分析課稅資料,一旦發現異常情形,即啟動調查,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幸,以免被查獲逃漏稅捐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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