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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申報期限已進入倒數階段,為方便民眾在家完成網路申報綜所稅,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新增以「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及戶號服務!

該所指出,有民眾因未與受扶養親屬同住,申報時無法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為顧及民眾需求,新增「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只要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號、行動電話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與取得查詢碼者相同)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成功後,再將取得之查詢碼及戶號交給納稅義務人,即可以其匯入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該所呼籲,防疫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在家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取款轉帳等多元方式繳稅,減少外出臨櫃辦理,避免群聚發生。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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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列報之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須因購買自用住宅為目的,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外,不得列報。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倘非用以支付購屋款,亦不得列報。

 

四、須為購屋借款所生之利息支出,若屬購屋後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則不可列報。如遇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五、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倘納稅義務人將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利息列報。

 

六、納稅義務人如非以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申報扣除者,須取具金融機構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簽章補填,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另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應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須符合前揭要件,方能列舉扣除,且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在今(110)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或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的退稅案件,都能在7月30日優先退稅(撥付指定退稅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即為第一批退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紙本回復確認申報者,需在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才能享有第一批退稅。為了能提早退稅,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在6月底前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等方式登入),以便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

 

該分局籲請使用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辦理直接劃撥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及縮短持票據向金融機構託收或提兌的時間,請民眾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採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該局將於110年7月初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檢視自結算申報截止日(110年6月30日)起至提兌日止,於申報時填報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內是否預留足額存款。如因資料填寫錯誤或於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導致提兌不成功或扣款不足額者,該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指定以外籍配偶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申報外籍配偶的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證號必須一致,以避免因統一證號不相符導致提兌不成功,無法順利完成繳稅程序,事後遭該局發單限期補繳稅款並額外負擔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0年7月1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後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7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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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自108年度起對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惟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則不適用該特別扣除額。

 

為便捷民眾報稅,國稅局、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跨機關合作,納稅人於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國稅局會依前一年度綜所稅申報戶列報扶養親屬資料,併予提供列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清單,如可查調到本項扣除額資料,於申報時,即可免附證明文件;惟申報戶成員如有符合資格但上開清單却未列示者,則須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

 

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
在家自行照顧者:


1)其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資格,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鑑定向度請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二)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至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須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以上之長照需求者:須檢附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至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全體繼承人得同意指定一人為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支票得兌領的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另遺產屬公同共有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又對於遺產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辦理該項遺產存款之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該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因此,若該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所遺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支票,常不為繼承人所知悉,而未列入其遺產範圍內申報遺產稅,惟於兌領該退稅支票時,該退稅款仍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依產業創業條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前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系統並依式填報及上傳投資計畫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同時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開投資計畫及有關投資計書之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付款證明、交貨證明及契約等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未提出,無法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      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注意上開投資抵減,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元志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 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免稅適用範圍,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有上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惟該局於查核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發現,部分機關或團體不諳前開修正規定,仍將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視為免稅,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導致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即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誤以為支出比例已達60%,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致不符合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A基金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及當年度獲配股利收入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該基金會於計算支出比例時未將股利收入併計收入,認為其支出比例65%[65萬元/100萬元],已高於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之60%支出比例,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其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正確核算A基金會當年度實際支出比例僅有43%[即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獲配股利收入50萬)],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否則將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陳綉綺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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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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