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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實質上係A公司給予甲君之報酬,但以實物方式給付,而甲君取得認購股票時,A公司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超過甲君認股價格之差價利益所得即告實現,A公司已依規定,按前揭差價計算甲君行使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與甲君,惟甲君漏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入執行年度或取得股票年度之所得額,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YouTube祭出「網紅版肥咖條款」替美國向全球網紅追稅,立委關切台灣是否也有掌握稅源,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近年持續以循金流、資訊流盡力掌握課稅資訊,「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呼籲應誠實申報。

 

配合美國課稅規定,YouTube要求美國境外的創作者,要在5月底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並從「源自美國觀眾的收益中」扣除稅金,由於台、美目前尚無租稅協定,扣繳率為30%;若未主動申報稅務資訊,美國將從「全球收益」中直接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網紅全球收益共新台幣100元,其中30元來自美國,主動申報的話,僅需就30元的30%扣繳9元稅款,若未申報,則要直接從全球收益100元中扣繳24%,稅額將上升至24元。

 

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法相關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受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時關切,網紅要繳給美國的稅逃不掉,那台灣稅源有沒有在掌握,台、美是否有雙重課稅問題。

 

蘇建榮表示,按規定網紅收入中如果有美國來源所得,就要向美國繳稅,如果是境內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在台灣繳稅,「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

 

財政部官員補充,目前沒有針對網紅啟動專案查稅,不過實務上在執行網路交易查稅專案時,能掌握到網路店家、企業的金流支付情形,其中可能包含付給網紅的代言費等,可以進一步了解網紅是否有短漏稅情形,目前已有個案被補稅,後續將持續查核。

 

至於台美兩邊收入如何課稅,財政部官員解釋,一名YouTuber賺100元,其中來自美國收益為30元,來自台灣為70元,在有主動申報狀態下,美國只會就30元部分扣繳30%、稅額為9元。

 

來自美國的收益30元,在台灣報稅時是視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按規定金額高於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才有可能需要繳稅,沒超過則不用繳稅;假使真的有繳到稅,已在美國扣繳的9元,也可拿回來扣抵。

 

至於有網紅指出,台美因為沒有租稅協定,導致「美國來源所得」稅率達30%,相對美、中有租稅協定,台灣YouTuber得適用更高稅率。蘇建榮回應,去年已向美國適當反應,將會繼續努力。

 

文章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29025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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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居家檢疫(隔離)員工薪資費用,如何計算適用加倍減除之金額?

 

   雇主於員工檢疫(隔離)期間給付薪資金額之計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請假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

 

   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1日薪資2,000),於10941日至4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且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例一:A公司給付甲君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8日=16,000元

例二:A公司給付甲君半薪防疫隔離假

半日薪資1,000元×8日=8,000元

例三:A公司給付甲君3日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3日=6,000元

 

例一:A公司給付甲君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8日=16,000元

例二:A公司給付甲君半薪防疫隔離假

半日薪資1,000元×8日=8,000元

例三:A公司給付甲君3日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3日=6,000元

 

因此,A公司得就上述實際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

 

員工請假事由須為「不可歸責於雇主」始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隔離)後,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給付該返臺員工隔離期間之薪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109年度如有出售預售屋賺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在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兼銷售眼鏡等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表示某家飲食業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發票,每次均要消費者詢問才會開立發票,質疑該營業人經常性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範一般飲食業,即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服務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時點分別為: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呼籲凡屬以上飲食業營業人,在收取現金時(含其他電子支付方式)即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如為外送則須將統一發票隨貨交付,避免經人檢舉遭補稅受罰。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於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者,可能遭停止營業處分,切勿疏忽。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楊素月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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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時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免納所得稅的補助款,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該如何填寫?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利息收入為1萬元,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該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補助款20萬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整減除該補助款2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為1萬元,全年所得額為516百元【(營業收入淨額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1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109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5,000,000元、海外利息所得11,54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加計該年度綜合所得淨額46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7,00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得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中扣除),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復查主張其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皆因投資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自其海外利息所得減除,經復查決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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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雖經扣取補充保費致實際匯入所得人帳戶之金額少於股利憑單金額,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606,795元,經該局依股利總額核定營利所得618,610元,補徵應納稅額2,363元。甲君主張當年度A公司實際匯入股利金額為606,795元,應以實際入帳金額核定營利所得云云,申請復查。

 

經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於107年度取得A公司獲配股東股利總額為618,610元,扣減補充保費11,815元,實發金額606,795元。次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股利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是該補充保費11,815元仍屬核定營利所得之範疇,甲君既獲配上開股利618,610元,即應以之申報營利所得,至所獲分配之股利有無扣取補充保費或扣取多少,尚不影響營利所得之核定,原核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復查。甲君循序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如經公司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計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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