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嚴峻各地防疫升級,營業人透過網路申報繳納營業稅,可免出門及時掌握申報期限,安全便利免煩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可選擇使用工商憑證或簡化憑證(帳號密碼)申請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index.html)下載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進行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可以採用網際網路繳稅或另赴金融機構繳納稅款。若選擇網際網路繳稅,請先備妥讀卡機與晶片金融卡。營業人網路申報建檔完成後,請記得列印申報書回執聯;上傳申報成功會有提醒列印回執聯之畫面;另可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報稅紀錄,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避免已建檔而未完成申報程序,事後產生滯、怠報金之處罰。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多加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進行網路申報及繳稅,以避免群聚。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報營業稅,請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彩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0
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將自今(110)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交易課稅(下稱房地合一2.0)規定,凡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將依房地合一2.0課稅。
南區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了解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特將修正前後課稅範圍及適用稅率整理如下(附表):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除出售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不受本次修法影響,適用稅率20%外,如交易係屬非自願性因素、或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或參與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或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等,亦不受本次修法影響,稅率仍維持20%。另財政部已於6月11日公布下列4種非自願因素樣態,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
一、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二、因無力還債(包括欠稅),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三、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者。
四、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房地,或因行使質權而取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所定條件之股份,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納稅,但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 ,並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者,始准予列報。
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如因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妹乙君之免稅額88,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因為失業,留在家裡照顧家人而無工作 ,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與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9年度為182,000元)。(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前述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時,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0)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或線上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年7月12日前,以掛號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列報者(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免另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列報非屬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列報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財政部補充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今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者,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至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因報稅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無法在家自行辦理網路申報,因此,上開醫事人員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間前往國稅局,透過網路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其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如未能現場提供,應於今年8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該部另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及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能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體恤醫事人員近期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付出的辛勞,財政部於今(110)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為今年5月1日至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
該局說明,醫事人員如因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護、疫苗施打或相關之醫療週邊工作,未能及時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間檢附執業執照,就近至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網路申報、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若以網路申報有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未能現場提供,請於110年8月12日前送(寄)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須繳稅者,可持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的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方式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若以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且須繳稅者,請持國稅局已加蓋展延章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或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結算申報為退稅者,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該局將直接辦理轉帳退稅;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以寄送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因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醫事人員請於7月1日至8月2日持執業執照前往就近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做合理運用,公司的資金縱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4,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中2,200萬元資金係於年初無償貸與關係人,且貸與資金非屬借入款項,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616%)予以設算利息收入(2,200萬元 x 2.616% = 575,520元)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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