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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該營業人尚非該農地之所有權人,嗣該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以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並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絶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稱銷售勞務係指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價。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雖非該農地所有權人,但對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轉登記之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認屬銷售請求權之債權買賣行為,依法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取得之收入,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尚須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籲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被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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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570萬元,因成本已列報,核定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93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114萬元(570萬元×20%),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1月1日以105,000元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之機器1台,進項稅額5,000元並已申報扣抵109年11-12月之銷項稅額;嗣後因機器瑕疵無法使用,於110年1月上旬辦理退貨,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0年1-2月),將收回之營業稅額5,000元自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致該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張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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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若109年度或108年度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625日停業,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600萬元,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200萬元(600萬元÷6個月*12個月),較108年度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52%〔(2,5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18.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之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6萬元(72.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常有民眾在報稅時來電詢問,其利用工作之餘於大學在職進修專班攻讀學位所支付的學雜費,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是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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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更便利,推出「手機報稅」便民服務措施,只要是本國人符合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不需再編修資料」且「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者,即可利用手機進行報稅。

 

手機報稅登入方式及操作說明如下:

 

()行動電話認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辦之月租型手機門號(限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用戶),輸入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透過4G/5G網路進行身分驗證,驗證成功即可開始報稅。

 

()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稅義務人以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核發之查詢碼、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四大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之查詢碼,搭配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即可登入手機開始報稅。

 

()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使用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TW FidO網站註冊帳號,手機下載安裝TW FidO APP,將帳號和手機綁定,驗證成功即可開始報稅。

 

如須異動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或無法合併申報者、異動所得資料、異動扣除額資料、有多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雖僅有1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惟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異動基本稅額、前次以電腦版完成申報、有聲明事項表填寫者,不適用手機報稅,請改用電腦或平板裝置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

案例1: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

案例2: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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