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是財政部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蔡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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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入帳,如未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將承包工程以900萬元轉包予乙公司實際施工運作,因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45萬元(900萬元×5%=45萬元),相對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亦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各45萬元。
本局呼籲,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以免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金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之利息是否可列報費用?
該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下稱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或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上揭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皆得以費用列支。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原則上僅限父母親扶養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考量隔代教養之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若孫子女之父母親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無法行使扶養義務,需由祖父母實際扶養、照顧孫子女之生活起居者,祖父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孫子女時,可同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死亡情形可由稽徵機關查詢依戶籍登記資料,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在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納稅義務人有申報扶養孫子女者,可自我檢視有無符合該解釋令適用範圍,別忽略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捐贈、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須繳稅或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要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所得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106年5月報稅期間,以列報扶養70歲之父母2人及列舉扣除捐贈2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醫藥費10萬元方式試算,因試算結果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王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22,100元〔(100萬元-免稅額3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標凖扣除額9萬元)X稅率5%〕並處以罰鍰。王君不服,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王君既未辦理結算申報且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爰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須繳稅或退稅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主動辦理補申報,以免因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帶動了消費轉型,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與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8年2月20日設立一家新商號,因於108年3月15日被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這種情形會不會被國稅局處以停業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假設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8年5月31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應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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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該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該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該局呼籲,財政部針對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已於稅務入口網設置「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提供給民眾參考,民眾若有疑問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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