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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君未辦妥稅籍登記,自106年1月至7月間,經營承攬給水路埋管工程,銷售額合計480萬元,經本局依查得之銀行轉帳傳票、施工平面圖、工程照片及水利建造物切結書等資料,認定A君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A君不服,主張其依合約所收取系爭工程價款,因土地所有人與仲介人有民事糾紛,且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該工程款亦有可能需要返還予仲介人,如返還仲介人,其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況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為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承攬工程,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避免造成補稅及裁罰,以維權益。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8425日開始以掛號方式寄發,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書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於5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一、繳稅案件: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可選擇如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方式之一繳納,並請妥善保存繳納憑證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以備日後查考,即屬完成申報。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回復確認並選擇退稅方式即完成申報。

  ()線上登錄:以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

  ()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106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7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

  如果您不知道是否符合稅額試算的對象,可在108425日至531日利用下列方式查詢:

一、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

二、電話查詢: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

三、臨櫃查詢:可於108425日至531日攜帶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或申請補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200

     本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本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其購進時取得及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所得稅申報管道,可運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結算申報,不僅輕鬆便利又不受時間限制。

 

該分局說明,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一、臨櫃辦理:可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親赴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暨所屬辦公室,或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檯申辦註冊。


二、網路申辦: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該分局提醒民眾,儘早完成健保卡註冊程序,結算申報期間即可在家利用「健保卡+密碼」輕鬆完成申報,以避免臨櫃辦理排隊久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最近受理一案例,某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自認無需繳稅而未申報,嗣後遭該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申報。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遭補稅移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227

本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人)出租房屋予個人甲(承租人),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向個人甲收取違約金,因A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

  金先生來電詢問,其自107年(2018年)11日起在臺南工作,該年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是否需要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超過183日,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隔年51日至31日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自應於201951日至31日,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201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間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在該年度中離境不再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應在離境之前10日內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小姐 06-2223111#1805

      本局表示,因包作業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且按一般交易習慣,合約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如比照銷售貨物營業人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有負擔過重之虞,又其雖有銷售勞務性質,但分期給付之交易特性,通常已可排除價款完全未獲履行之風險,所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包作業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間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工程款840萬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80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款迄未收訖,目前與乙公司之民事訴訟尚在法院審理中,其並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不應對其補稅及處罰,申請復查遭本局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申請書、「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以買受人未給付工程款為由,免除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捐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該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裁處書及繳款書時,如對核定內容不服,倘逾期未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行政處分即告確定,又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等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送之繳納通知單,始提出復查申請書,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將因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以程序不合駁回,請特別留意,以維護權益。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8年5月1日開始,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彙整經常發生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申報書,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三、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四、取具捐贈收據正本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五、列報保險費之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除健保費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六、誤將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美觀牙齒之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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