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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年來國人重視休閒活動,旅遊風氣盛行,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上購買住宿劵供旅遊使用,因繳交住宿費而收到旅宿業者所開立收據或單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旅遊展上販售住宿券所開立收據是否應課徵印花稅。不論民眾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購買住宿券或預付若干訂金所收受之單據或收據,均核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因此投資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尚須視減資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多為下列2種情形: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藉以提升每股淨值,如被投資公司減資為此類情況者,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採用現金減資者,通常係公司於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已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之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度以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6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投資乙公司成本5,0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4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2,0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必須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方式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針對以行動裝置經營網路創業於自用住宅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財政部於107723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近來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環保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4年以上的中古機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減徵之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同樣須注意的是,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使政府補助美意大打折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應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落實多用網路少跑馬路,財政部積極推動E化便民服務措施,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且非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有關「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轉221、223~226、229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者,營利事業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為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300萬元,經檢視107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為1000萬元,106年底預估不足數為700萬元,甲公司於107年度一次或分次提撥其差額7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700萬元可全數於107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預估補足差額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還不能認列當期費用,應等到「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列報的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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