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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是否所有銀錢契據皆須貼用印花稅票?有無例外情況或合法節稅管道?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隨著今年(107年)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7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結算之稅後純益為100萬元,但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400萬元,故截至106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及107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所產生之下腳,如原木鋸成木板留存的邊皮或木削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形)、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注意是否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該局舉列,甲公司於106年度共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計50萬元,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應將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50萬元,列為其他收入或營業成本減項。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106年度若有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情形,請再次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

本局表示,因包作業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且按一般交易習慣,合約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如比照銷售貨物營業人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有負擔過重之虞,又其雖有銷售勞務性質,但分期給付之交易特性,通常已可排除價款完全未獲履行之風險,所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包作業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間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工程款840萬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80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款迄未收訖,目前與乙公司之民事訴訟尚在法院審理中,其並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不應對其補稅及處罰,申請復查遭本局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申請書、「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以買受人未給付工程款為由,免除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課稅。

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網際網路日趨發達,「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從事網拍業的民眾越來越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取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達4萬元,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交營業稅,而每月銷售額的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又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不僅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還須使用統一發票,在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至104年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致有逃漏稅情事,只要自動補辦或經稽徵機關第1次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或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列。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增購小客車1輛,雖已取具購買發票,惟加上原有車輛,財產目錄共帳列汽車2輛,因業者無法提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而遭剔除1輛汽車之折舊費用。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時,除帳列產目錄外,仍須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以憑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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