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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核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4,000,000元,雖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B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於給付服務費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該公司雖已於責令補報補繳期限內補報及補繳,惟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應依法辦理扣繳,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縱於查獲後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11日起實行,個人於107年間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規定,但如果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41231日以前,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林君106年間出售其88年買入之房地,林君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其以房屋評定現值578,000元,按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屏東縣潮州鎮9%)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2,020元,經該局輔導後改按林君所提示之買賣交易契約,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1,1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470萬元,再按房地比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5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提醒,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並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之減項,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轄內A公司取得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計6張,銷售額合計2,150,186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並無向B公司進貨之事實,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7,509元,並處罰鍰268,772元。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確實有向B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判決中指出該公司固然提出資金流程相關事證,惟其交易過程之買賣合約、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卻無法提供,難以認定上述進貨之交易屬實,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進項稅額屬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除應善盡保存相關資金流程事證供查核外,仍應保存交易過程之帳載資料及各項進銷貨憑證,或其他證明有進銷貨之相關資料,作為佐證,以免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產生爭議時,無相關文件佐證,導致不利之租稅負擔。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君未辦妥稅籍登記,自106年1月至7月間,經營承攬給水路埋管工程,銷售額合計480萬元,經本局依查得之銀行轉帳傳票、施工平面圖、工程照片及水利建造物切結書等資料,認定A君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A君不服,主張其依合約所收取系爭工程價款,因土地所有人與仲介人有民事糾紛,且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該工程款亦有可能需要返還予仲介人,如返還仲介人,其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況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為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承攬工程,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避免造成補稅及裁罰,以維權益。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8425日開始以掛號方式寄發,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書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於5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一、繳稅案件: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可選擇如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方式之一繳納,並請妥善保存繳納憑證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以備日後查考,即屬完成申報。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回復確認並選擇退稅方式即完成申報。

  ()線上登錄:以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

  ()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106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7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

  如果您不知道是否符合稅額試算的對象,可在108425日至531日利用下列方式查詢:

一、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

二、電話查詢: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

三、臨櫃查詢:可於108425日至531日攜帶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或申請補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200

     本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本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其購進時取得及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所得稅申報管道,可運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結算申報,不僅輕鬆便利又不受時間限制。

 

該分局說明,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一、臨櫃辦理:可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親赴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暨所屬辦公室,或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檯申辦註冊。


二、網路申辦: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該分局提醒民眾,儘早完成健保卡註冊程序,結算申報期間即可在家利用「健保卡+密碼」輕鬆完成申報,以避免臨櫃辦理排隊久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最近受理一案例,某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自認無需繳稅而未申報,嗣後遭該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申報。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遭補稅移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227

本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人)出租房屋予個人甲(承租人),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向個人甲收取違約金,因A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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