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注意義務暨維護統一發票中獎人權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已於今(107)年1月19日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的字軌號碼,以免受罰或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今(107)年1月19日已將字軌號碼納入應行記載事項規範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亦增訂「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因可歸責於營業人,致國庫溢付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提醒,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偶有營業人輸入錯誤的情事發生,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且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並以系統自動將字軌號碼匯入系統為宜,以降低登載錯誤的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將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應即時停止開立、收回作廢重開並重新輸入正確字軌號碼,如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如有發生中獎情事,因係營業人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已為國際貿易之常態,本局表示,類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營業稅是否可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依該筆交易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定。
本局說明,接單之營業人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三角貿易如何申報營業稅一覽表。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對於三角貿易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適用零稅率期別(含按月申報),應檢附相關交易收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中所稱當地一般租金,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調整有異議,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店面房屋出租予A公司,並依雙方約定之年租金36,000元列報租賃收入,經本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遂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調增租賃收入140,256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之負責人為其配偶,該公司所開立扣繳憑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金支出均為36,000元,請撤銷核定調增之租賃所得云云。案經本局復查決定略以,系爭房屋營業面積42坪,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月每坪360元,衡酌房屋坪數大小,依本局報經財政部核備之租金標準折減辦法,核算系爭房屋標準租金收入為176,256元,換算每月每坪租金約350元(176,256元÷42坪÷12月),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實際每月每坪租金約1,500元及4,500元相較已屬偏低,原核定調增租賃收入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該條立法本旨,為防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換句話說,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本局表示,108年4月26日起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並於同年5月1日起開始報稅。
本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個人當年度營利所得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往年度常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不知道要如何計算本人或扶養親屬申報年度小規模營業人之營利所得,財政部為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今(108)年起新增提供查調「個人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民眾如採用網路申報,可將查得該類營利所得及其他類別所得直接匯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中,不用再煩惱如何計算了。
本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將查詢之所得、扣除額等資料匯入申報系統,再依序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首次申報或健保卡尚未註冊之民眾,可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臨櫃辦理註冊;5月報稅期間,國稅局也會提供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綜合所得稅調高扣除額變動主要內容: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黃瀞慧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有關非居住者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加徵百分之十稅額可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業於107年2月7日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或盈餘,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明定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局舉例說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1名未滿5歲子女 、1名10歲子女及2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02.6萬(17.1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0.8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1.8萬元(102.6萬-90.8萬元),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請民眾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附件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提昇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近期查核發現,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研判甲診所隱匿執行業務收入,本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A君及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案經A君認諾該銀行現金存入部分為診所之自費收入,遂核定補徵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餘元,並以漏報裁處罰鍰50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