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會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7百餘萬元,被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申報,致漏未申報前揭所得,其本人無短漏報所得之故意過失,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予受託人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不得以屬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責任。又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本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故營業人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以取得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君訂立房屋興建承攬契約,工程價款500萬元,其未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略以,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系爭工程,依契約所載,系爭工程款請款經協議以分期付款為之,共分5期,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即甲公司已取得應收工程款之請求權,不論乙君事後有無支付價款,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非甲公司主張以收取工程款時方開立統一發票,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即將自41日展開,將針對5種情形加強查核,包括:

一、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

二、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

三、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四、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率偏高且異常、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申報退稅金額異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及時繳稅額偏低。

五、重點行業: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寵物旅館、寵物美容、夜市商圈、夜店、食品業等業別。

該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與刑事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若將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之兄弟姊妹或叔叔、阿姨及伯伯等作公司、商號或事務所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劉麗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吸引專業外籍人士來臺服務,財政部已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在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包括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雇主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若欲享有上述租稅優惠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之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提醒,為避免外籍專業人士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此外,營利事業若欲將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有載明收取租金、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除非承租人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金、押金,亦將每次所收取之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一併載明於租約時,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否則,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1棟,簽約時乙向甲收取月租金1萬元及保證金 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6萬元之4‰貼繳印花稅240 元。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為節省所得稅,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會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時檢附之房屋租約,發現有未貼花者均會通報所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情事時,除補徵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留意是否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無論交易所得為零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6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發現,不少民眾誤以為交易結果並無所得,甚至虧損,即不用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嗣經該分局查得,雖無應納稅額,惟已逾申報期限,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3,000元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稅,縱使虧損也要依限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欲委任代理人代理結算申報,可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理人」名義及「代理人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任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分不同,所須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委任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請。

2.代理人申請:由代理人依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如要撤銷申報,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回。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者,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故不得申請退還。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遇租賃期限未滿而結束或遷址營業時,該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無須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之裝潢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分攤提列。惟遇租賃期限未滿營利事業解散或遷址營業,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說明如下:

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變更營業地址等因素,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附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等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免向稽徵機關報備。另外,該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

第 256 頁,共 35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