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5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5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12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 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該分局說明,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申請人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應於107年2月15日至同年年3月15日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項目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項目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次依財政部7510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可參照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該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例如:甲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交際費與廣告費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勿將交際費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近年來國人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金額逐年攀升,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儼然成為主流的支付工具之一,許多營業人申請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接受消費者信用卡消費,但部分營業人心存僥倖,藉由漏開統一發票,漏報信用卡交易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相互勾稽,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信用卡交易金額與申報銷售額比對顯有異常,遂列選深入查核,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96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98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98萬餘元。

本局表示將持續精進查核技術,有效運用相關交易資料交查比對,讓逃漏稅案件無所遁形,籲請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又受罰,得不償失。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 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該分局說明,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申請人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應於107年2月15日至同年年3月15日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項目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項目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又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具備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應係直接或間接與為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關者。
   

本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2,0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100年間承攬水電及空調工程再行轉包,因於101年度拋棄承攬水電及空調工程致所繳納保證金遭沒收產生損失,惟經查核結果,甲公司並無施作工程的人力及設備,亦未實際施作系爭工程,實質上只是資金的提供者,並無能力承攬工程,自難認係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本局乃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依刑事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內容,本件損失係因甲公司前任董事長,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致公司資金無法收回,故於101年間簽訂工程拋棄協議書,遭沒收履約保證金2,000萬元,並非實際承攬工程轉包所發生之損失,亦非甲公司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係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而可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必須審慎辨明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徒增後續行政救濟成本。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1112月間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繳清本稅後,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稅務申報事項皆委託事務所代為辦理,但因事務所未依委任關係申報,致有漏稅額,甲公司應無過失可言,不應對其處罰或應從輕處罰。經訴願決定以甲公司為營業人,當知悉營業期間有銷售行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甲公司未善盡注意義務,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款,致生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核有過失,予以駁回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縱經委請稅務代理人代為申報,仍不得以其不知情等由而免責,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為瞭解執行業務者、補習班或幼兒園等業者業務狀況,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已於日前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請業者協助配合依限填報回復。


     
本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願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國稅局蒐集之資訊有明顯落差,又未提供業務收入帳簿等相關資料,常見之案例為醫美、植牙診所填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部分知名及具規模補習班透過隱匿學生人數或消費者信用卡刷卡分期支付學費方式漏報收入,漏稅情形甚為嚴重。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不法逃漏稅捐,本局將針對轄內執行醫療美容及植牙業務之醫院或診所,及立案補習班,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本局呼籲,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訪)查作業,應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調查人員於執行訪查業務時,均會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業者發現查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時,應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第 265 頁,共 36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