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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項新規定及措施,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及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該所說明,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指出,另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應依規定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1‰由立約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社區公共管理事務,與廠商簽訂有關環境清潔、設備保養、工程修繕……等契約,因內容已明訂工作項目及範圍,且規定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核屬承攬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由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規定格式,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辦理當期決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於決算後應賡續辦理清算,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限,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申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清算期限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結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辦結算申報。又納稅義務人雖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

該分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此舉係催促未完成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補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更重之怠報金,而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處罰,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該所提醒您,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已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為新臺幣166,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其交易之差額不得列報為交易損失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7月1日因營業所需為籌措資金,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將其商品1,000萬元出售予乙租賃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同日約定以1,086萬元買回,分24期每月付款,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交易其商品所有權並無移轉,因此,不是商品買賣,實際上係以商品擔保借款,係屬商品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因此,甲公司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至於售價與再買回價格之差額86萬元,不能列報為銷貨損失,而是於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按利息攤銷表105年度列報利息支出36萬餘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商品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屬債權交易行為,所取得的代價,並不是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的甲公司,將其向乙公司所購置的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隨即出售與第三人,因系爭土地尚登記於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取得的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的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甲公司雖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賣人乙公司擁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土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債權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繳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除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稅處罰外,於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項新規定及措施,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及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該所說明,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指出,另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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