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4‰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6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較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稅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也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如此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投資之帳面價值會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變動而增減,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33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3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35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0萬元(330萬元-2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20萬元(330萬-350萬),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之損益,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做成之和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民眾持法院和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視同不動產分割契據,依法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如已提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惟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政便民,財政部業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稅額,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稅務機關審查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102年已死亡,甲君104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7,5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年進口車市場磅礡,高價進口車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於財務會計處理上雖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惟為抑制奢糜消費習性,稅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費用之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另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為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非6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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