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改廢除兩稅合一稅額扣抵制後,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所得課稅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也就是說個人取得公司股利所得的課稅方式將與往年有明顯的不同,今年5月申報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有關股利所得可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繳稅,新制規定表列如下:(附表1)
國稅局舉例說明:(案例如附表2)
該局籲請民眾報稅時可多加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計算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素玲 06-2223111分機8160
附件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說明,公司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資金提供給股東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該分局舉例說明,情形1.甲公司106年初將自有資金1千萬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該公司106年度應依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2.乙公司106年初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年息5%,106年度共支付貸款利息5萬元,另乙公司同日貸出100萬元予丙君,未收取利息,則乙公司106年度支付予A銀行之5萬元利息支出不予認定。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資料。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君未辦妥稅籍登記,自106年1月至7月間,經營承攬給水路埋管工程,銷售額合計480萬元,經本局依查得之銀行轉帳傳票、施工平面圖、工程照片及水利建造物切結書等資料,認定A君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A君不服,主張其依合約所收取系爭工程價款,因土地所有人與仲介人有民事糾紛,且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該工程款亦有可能需要返還予仲介人,如返還仲介人,其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況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為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承攬工程,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避免造成補稅及裁罰,以維權益。
本局表示,年終將至,提供婚宴及尾牙餐會的飯店、餐廳等將進入旺季,鑒於前揭飯店、餐廳等營業人經常遭民眾檢舉該等喜慶宴會餐飲服務時,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拒不開立統一發票,亦有以所謂未稅價標示,於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需再加計5%營業稅之說法,誘使消費者打消索取統一發票的念頭,涉有逃漏稅之情事。
本局指出,所接辦的檢舉案件多為業者與顧客私下約定不開立統一發票,以減收(付)5%營業稅金額,惟事後常因服務品質或菜色等因素不符買受人之要求,進而引發糾紛遭檢舉逃漏稅。
本局籲請餐飲業營業人,承接婚嫁、喜慶、尾牙及春酒等餐宴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否則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本局提醒業者,切莫因小失大,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結清本金及利息收入。
該分局說明,由於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結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若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分局表示,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很多營利事業未將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資料入帳,所以,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要記得檢視避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本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調整後的扣除額額度及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本次修正案綜合所得稅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及調整稅率級距,修正重點說明如附表。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稅制改革屬全民稅改,透過調高4項扣除額額度並合理調整稅率結構,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創造就業及國際競爭力,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附件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另有銷售飲料、食物則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3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消費者只會拿到餐點之統一發票,另若消費者只購買電影票,就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本局提醒,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度相同,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與107年度相同)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以200,000元為限。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四、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本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適用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項所明定。惟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而係填報同業利潤標準較低之行業代號,此類案件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稽徵機關仍將按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其所得額。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行業代號,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核定時補徵高額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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