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等)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又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其銷售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銷售所得額(A)=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課稅所得額(B)=(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自住房地之應納稅額計算=[(B)-4,000,000元]×10%本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稅率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納稅義務人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適用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局舉例說明,外國藝術家受邀至台灣表演10天,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扣繳稅率20%就源扣繳,並不可扣抵相關費用。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查詢107年1月31日前各憑單填發單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等所得資料,作為106年度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自107年4月27日起至5月31日止獨資合夥組織可持工商憑證或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公司組織持工商憑證、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外,亦可由委任人於1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使用上述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持前揭憑證於10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止代為線上查詢。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該所近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扣繳單位常見之疏失: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車馬費及出席費,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向該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月25日。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6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1億4千多萬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前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使用信用卡繳稅者,可採電話語音或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直接輸入網址)進入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僅提示切結書註明渠等2人與其同居並受其扶養,經該所查核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計170,000元,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本件甲君所列報之姪女2人當年度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其姪女之父母有所得及多筆不動產,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予駁回。
該所提醒,民眾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與其他親屬之間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始得列報扶養,否則經查得與法不符,將遭剔除補稅。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應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列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書表第C1頁。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為房地交易所得=(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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