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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將於元月份開始執行,請受檢單位務必備齊合約書等資料供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查核對象包括臺中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美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等各行業。

公司、行號或個人接獲印花稅應稅憑證受檢通知時,應攜帶帳冊、憑證及工程合約書等應稅憑證、公司行號章、負責人章及填妥之印花稅應稅憑證繳納情形明細表等,到該局所轄分局接受檢查;另應於受檢前先自行檢視所持應稅憑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此類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103年度有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1,200餘萬元,其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該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併同申報,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3倍以下罰鍰38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過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省時又方便,且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本局表示,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列為計算之減項,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1,310,148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桃園分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5,507元,並處罰鍰163,767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核,經復查未獲變更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營業稅進項稅額屬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甲公司雖已提供進貨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支票等影本佐證,然而未能提示現金付款來源、合約書、送貨單、驗收單、帳載紀錄(即進貨帳、銷貨帳、存貨帳、用料分析及產銷存明細表)、銷貨統一發票及收款證明等供核,致無法勾稽查核有無進貨事實。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善盡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之責任,以免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產生爭議時,無相關文件佐證,導致不利之租稅負擔。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該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轄內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為業,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利息支出以當期費用列報,故遭本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調整轉正及補稅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時,應確實查明持有之土地係屬固定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分別轉作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營利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列報,一經查獲,將遭受追繳稅款,請納稅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實業社103年9月間購進1台自用乘人小汽車110餘萬元,嗣後於103年11月間賣出,售價90餘萬元,惟未開立統一發票,本局乃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甲實業社雖主張其為無心之過應免予裁罰,惟營業人應知悉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之規定,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並無免罰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實業社雖未以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以免因誤解法令短漏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乙君為配偶,嗣經進行查核時,發現甲、乙兩人雖於105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6年2月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經該局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制度,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否則違反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如仍有疑義,歡迎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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