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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6年6月1日截止後,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者,國稅局將於107年1月初陸續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止,請民眾收到後依限繳納。
該分局提醒,接獲稅單的納稅義務人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如有疑問,請於繳納截止日(即107年1月25日)前向發單的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更正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經財政部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該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11日起,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據此,新制施行後,凡屬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型態經營之補習班均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為避免營業人因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該局目前正積極展開輔導作業,同時呼籲該二類補習班營業人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11日起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經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屆期仍未補辦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逃漏營業稅部分,除依同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係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都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北門區蘇小姐來電詢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退稅帳號填寫錯誤,可以申請更正退稅帳號嗎?

佳里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即將於107年1月19日退稅,為讓民眾安全並早日收到退稅款,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而漏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者,已主動寄發直接劃撥同意書,民眾只要填妥退稅帳號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於同意書所訂期限前,郵寄、傳真或遞送至該所即可。
佳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漏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者如未提供劃撥同意書,稽徵機關將改以寄送退稅憑單方式退稅,民眾仍可收到退稅款,但需持退稅憑單至金融機構始能兌領。
另民眾若有肅貪檢舉問題,請洽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5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業者,該等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衍生統一發票交付問題。

財政部表示,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爰簡化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之作業方式,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公告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2,000元,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報繳時應多留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報繳時,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別不同而有差異,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106年1月1日起為31,514元,107年 1月1日以後為33,00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如超過上開標準,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


  該分局特別說明,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6年為73,501元)免予扣繳;如有超過,則按給付額扣取5%。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惟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則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銷售固定資產時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金融業營業人原則上應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採404申報書),此時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改採403申報書),即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其後銷售固定資產時應予課稅。

本局呼籲,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其銷售固定資產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106年度各式憑單範圍有哪些? 
該所指出,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1月3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確實於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本局業於106年9月30日前對前開業者發函通知輔導;另自同年10月1日起派員逐家進行實地輔導訪查,並全部於11月30日完成實地輔導訪查,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者293家,扣除現場實地訪查已註銷無營業事實者,仍尚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呼籲,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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