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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凡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攬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應依規定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千分之一由立約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社區公共管理事務,與廠商簽訂有關環境清潔、設備保養、工程修繕……等契約,因內容已明訂工作項目及範圍,且規定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核屬承攬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由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就近至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ap.tax.nat.gov.tw)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增進我國競爭力,我國相關租稅措施,依據財政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惟如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且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辦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之前提下,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所將自107年4月1日起針對特定異常情形加強查核,特此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下列違章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該等選查之異常情形為:(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2)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3)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誤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4)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5)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6)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7)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8)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等逃漏稅捐情形。此外,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寵物旅館、寵物美容、食品業、夜店及夜市商圈等營業人,列為本年度加強查核重點對象。

 

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但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如已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半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亦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新建廠房或辦公設備與承攬廠商簽訂承攬合約,書立兩份以上憑證各自持有時,應於承攬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各自按憑證金額(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者,除補稅外,需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需依規定銷花才算是完成納稅的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也要按應納稅額處510倍罰鍰;另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納印花稅可運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中古車汰換新車可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不過,營利事業別忘了,於換購新車而領到貨物稅退稅款時,因該筆退稅款乃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常發現有公司行號漏未申報該筆補助款收入(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分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換車需求,記得將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原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證明單或於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另說明,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故未辦理結算申報,最近接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其補繳該年度稅款,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經試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核定前,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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