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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額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首頁右邊「自行印製繳款書」的圖示,即可印出附條碼之繳款書;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於繳納期間內在統一、來來、全家及萊爾富等便利超商繳納。
該所說明,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簡化暫繳申報程序如下:


(1)
本年度新開業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105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2)
依105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請務必於9月30日前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4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9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該分局提醒,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百萬元(占營業收入51%),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且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本局以甲公司10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現行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本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本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文具行開立載有文具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文具行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多委託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為辦理;實務上,稽徵機關寄發核定通知書予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須再送交稅務代理人或代理記帳業者入帳或保存,如委由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代領核定通知書,除可節省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之寶貴時間,亦可節省稽徵機關之寄送郵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該局受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約20萬件;以104年度為例,其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者計有14萬餘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屬免徵免退之案件約8萬件,占全年申報案件比例40%,委託代領核定通知書約有3萬8千件,估計可節省雙掛號郵資129萬2千元,此項服務措施非但可替國庫撙節開支,又可便利營利事業聯絡及送(取)核定通知書,創造徵納雙贏。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05年度結算申報已達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且申報為免退稅者,即可透過稅務代理人或記帳業者於今(106)年12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理領取核定通知書;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徵免退稅額者,就可享受這項服務。相關申請文件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提供之書表檔案下載區,點選「營利事業委託稅務代理人或代理記帳業者領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免徵免退案件核定通知書」申請書,下載運用。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106年8月15日全台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者,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本局呼籲受損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既係採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額也不能抵稅或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而甲君當年度購買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20萬2仟元不用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已扣取20%稅款4萬元,也不能用來抵繳綜所稅的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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