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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扣(免)繳憑單者(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且納稅義務人有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而該資料未能提供上開短漏報之所得者,始可免予處罰。
該局日前發現有民眾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經該局查獲短漏報獨資商號營利所得160餘萬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主張其非故意,而提起復查。經該局以其所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與減免處罰標準未符,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均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核對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0,000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3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有罰則。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0,000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3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20,400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06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申報錯誤情形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申報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及原網路上傳申報的檔案編號,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繳稅額者,應主動補繳稅款,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但如果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立契日期一經修改,即視同訂定新契約,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損失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104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103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104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申報截止日後,才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有遺漏或需更正,應以人工方式重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於正面空白處註明「更正」字樣及原申報日期,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若重新計算後有應補繳之稅款,應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並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百餘萬元,其中屬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部分,該公司雖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及於帳簿中載明樣品費金額,惟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證明文件,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約55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促銷商品所支付之樣品費用,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查核時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及電話語音確認,以及於5月10日前採二維條碼、人工申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均屬第1批退稅適用範圍,將於106年7月31日辦理退稅。
該所說明,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將會開立退稅憑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6年7月31日起至106年9月29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該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的等待時間,既安全便利,又可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的時間。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辦理退稅方式,僅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開立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退稅款,請勿受騙上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馬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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