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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3萬元及押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9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60元。    該局特別呼籲,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醫藥費扣除額445,000元,經本局以甲君與其母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母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本局復查決定以其母104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全案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得以申報扣除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係未辦理申報經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或提出說明,除補稅外,尚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間以出售土地款代其子A君清償向銀行之抵押貸款,未申報贈與稅,經本局通知後始於期限內申報,並經本局核定贈與總額5,000,000元,贈與稅額28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係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清償銀行貸款,代償後已承受銀行對A君之債權,並非無償贈與云云。經本局審理結果,甲君雖為A君向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但該貸款尚未屆清償期,銀行並未向甲君進行追索,且貸款期間A君繳息情況正常,經調閱A君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A君並非無資力,非清償不能,顯無由甲君代償貸款之必要。又查調甲君主要銀行往來帳戶, A君對甲君並無匯款存入紀錄,甲君亦未提示其與A君間存有借貸關係及償還代償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君之主張不予採據,並以甲君之代償行為已使A君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維持「以贈與論」課稅之核定。


      本局特別指出,為他人無償承擔債務仍屬贈與稅課稅範疇,民眾從事此項行為時,應妥為考量後續衍生之稅負問題,以維自身權益。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付款簿等都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歸戶核定退稅案件,將於106年9月29日開始退稅,經本局統計此次核退案件計6千餘件,核退金額約1千185萬餘元。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採直撥退稅並轉帳成功者,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之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106年9月29日)直接撥入該年度轉帳成功之帳戶,並寄發直接劃撥退稅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該年度未留退稅帳戶者,則以寄發退稅通知單,通知受退稅人領取退稅支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本局網址(
https://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查詢退稅撥付狀態,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該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故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又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於106年間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7百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同期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9百餘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甲商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7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30餘萬元,另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金額9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40餘萬元,合計應處罰鍰80餘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及金飾等之買賣雖係免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如未依規定給與及取得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分別處5%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故國內銀樓業者如有上述類似之違章行為,應儘速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給與及取得憑證,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和配偶在離婚前訂定土地贈與契約,但是離婚後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是否也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夫妻於婚姻關係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該贈與契約確實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的,還是可以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因贈與土地,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會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欲出售持有近10年之房地,因3年前曾出售另一棟房屋並已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聽同事說應該可適用「一生一屋」,再次以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到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出售房地原則上都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再次出售不動產,則可善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率同樣10%可省下不少稅負,惟「一生一屋」與「一生一次」差別條件主要包括無其他房屋、連續設籍滿6年及出售前5年無出租或營業,「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
一、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提醒您,「一生一屋」是已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再出售不動產,才能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符合條件之市民朋友,請提出申請幫自己節稅省荷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須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另報廢品有出售時,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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