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至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另按成交價額1,000萬元之5%計算為50萬元,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故核定A君房地課稅所得520萬元(計算式:成交價額1,0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成本價值330萬元-交易房地所支付必要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35%稅率,核計應納稅額為18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若房地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高時,日後出售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民眾如有任何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2及103年度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之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另國稅局亦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查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亦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
該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予罰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我國自105年5月1日起參考國際做法,委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之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防止外籍旅客冒退稅款或藉由大額退稅從事洗錢、資恐等不法犯罪行為,已逐步建構完整之防範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政策成效,爰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並定自106年9月1日施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1千8百餘家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將更為便利,以促進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本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除誤以為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尚包括申報期限計算錯誤、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或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等情況,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局提醒,個人出售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已逾申報期限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旅宿業者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國內飯店或旅館住宿,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又旅宿業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實施後,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一)倘由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之模式,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勞務買受人(國內旅宿業者)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 報繳營業稅。
(二)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之模式,則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另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公司解散清算時,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稅捐受償順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該分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分局說明,如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其職務即為終了,亦無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分局呼籲,公司組織之清算人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各界非常關注食品安全的落實,為協助商品溯源追蹤管理,該局加強查核供應鏈發票開立情形,除防杜業者逃漏稅外,也讓食品安全更為落實。
該局說明,自104年起陸續接獲通報,指出該局轄內生鮮肉品供應鏈源頭-家畜禽屠宰及畜禽肉批發業等二家營業人,銷售雞油及雞胸皮與油脂業者涉嫌逃漏稅捐。經該局比對疫檢屠宰數量,並就營業人申報情形加強分析及查緝,發現確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受託從事家畜、家禽屠宰服務收取勞務費,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局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自101-103年間銷售勞務短漏報銷售額計2,96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48萬餘元外,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乙公司係購進家畜、家禽後,自行屠宰並自行銷售,銷售屠宰之生鮮肉品,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經查獲105年間銷售免稅貨物短漏報銷售額計1,974萬餘元,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該二家公司因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而短漏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從事家畜禽屠宰業營業人,其主要交易對象為攤商、小吃攤、快炒店、便當店、餐廳或養殖戶等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因交易對象未主動索取發票,反而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 惟國稅局利用現行已掌握之各種資料,可輕易掌握業者申報有無漏稅情事,因此該局特別輔導業者自行檢視,有無漏報情形。該局提醒業者,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00餘萬元,經該局查獲短漏報收入1,000萬元,其短漏報稅額170萬元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15%,逾前揭標準5%之規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爰核定前10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
該分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列報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致影響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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