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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與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年5月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本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鑑於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部分行業雇主因應人員調派及工作時間調整等因素,或有影響人事成本費用及其營運獲利,財政部將整體考量受影響產業之營運及損益變動情形,評估調整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純益率與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合理反映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

財政部指出,勞動部為落實推動勞工週休二日新制,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透過「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46小時計算」等方式,讓勞工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提升勞工權益。雇主依其營運情形可給予勞工休假或給予出勤加班費,將反映於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人事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其獲利。企業或執行業務者可將增加之成本費用,核實設帳記載及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計算損益及申報106年度所得稅,稽徵機關將依業者實際損益情形,核實認定。對於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企業或執行業務者之費用依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係以收入總額按規定純益率或費用率推計所得,週休二日新制如有造成人事成本費用結構性增加之影響,前述純益率或費用標準無法反映其變動情形。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4月至11月間均徵詢各業同業公會意見,並依據蒐集意見及統計資料評估調整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純益率與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為合理反映雇主因應上開週休二日新制對其損益之影響,財政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進行今年度上開修訂作業時,主動調查受新制影響行業別及影響程度,納入評估並適度反映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已修正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接續自106年1月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繳納印花稅可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即可免除逐一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的麻煩,省時又省力。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憑證(合約)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其課稅範圍為銀錢收據,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臺幣12元;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應該如何繳納?該局表示,只要檢具應稅憑證影本,即可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或以郵寄傳真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再將已繳納之繳款書正本,粘貼於憑證上,並於繳款書上加蓋騎縫章就可,申請手續非常方便。

為因應資訊e化時代的來臨,納稅義務人只要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開立繳款書,免除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往返奔波,亦不受時間限制,簡單又方便。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臺中訊)印花稅彙總繳納採用網路申報案件,如申報人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更正,可於申報截止日前,隨時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無需親自至該局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繳納,可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申報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申報人亦可於申報期間即每個單月1日至17日之24小時內,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彙總申報,並可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申報錯誤需更正者,在規定申報截止日前,可在網路上直接更正已送出之申報資料,免除來回奔波申報之不便。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近來查核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時,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106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已於元月份開始進行,提醒趕快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有無依照規定報繳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查核對象包括臺中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院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等各行業。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公司、行號或個人因故無法如期受檢時,應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改期受檢;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下列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按給付(分配)額扣取10%稅款,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不同,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扣繳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醫療院所、補習班、公司行號或事業組織,如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甚多時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申請核准後,在每單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即可。彙總繳納不僅節省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花與銷花的時間,還能避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報或銷花未依規定而受罰等情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若能同時申請以彙總繳納方式報繳並以網路申報者,申報人於每期之申報期間可利用全天24小時不打烊之網路辦理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表及印有條碼之繳款書繳納,不必親自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即可完成報繳程序,省時、迅速又便捷。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須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106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另亦可利用網路,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線上申請。該分局進一步提醒,以往曾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之民眾,倘本年需要國稅局提供試算服務,亦可於前揭期間申請恢復適用【例如:已申請104年度不適用試算服務,想要105年度適用試算服務,可於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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