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補充,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檢視申報內容,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含有二種以上憑證性質,稅率相同者,按其稅率貼繳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契約含有二種性質且應貼繳之印花稅稅率不同者,民眾可選擇分別訂約,以節省印花稅。例如一份契約書包含機器採購400萬元(買賣動產)及安裝工程100萬元(承攬),如訂於同一份契約書契約總價500萬元,須以承攬契據按千分之一稅率貼繳印花稅5,000元,但如分別訂立契約,則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要貼繳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100萬元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又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除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扣繳稅額1萬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截止前繳納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7.5萬元(17萬元*50%-1萬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其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
該所提醒,於審查104年度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有多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完成後,因未繳納應納稅款,致原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不符合規定,改列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6年5月30日(星期二)適逢端午節放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發布106年5月2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為106年6月3日(星期六)。鑑於106年5月31日雖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惟納稅義務人因連假調整放假日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為維護民眾所得稅申報權利,紓解端午節連續假期(106年5月27日至5月30日)後,106年5月31日當日之報稅人潮等必要性及特殊性考量,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星期四),請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將自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2)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營業稅(3)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4)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5)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6)食品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
該所特別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劉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妹妹之子女楊君等計3人,經該局查得劉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非同戶籍,且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本件劉君雖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楊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免除扶養義務,致劉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255,000元。
該局指出,劉君對其他親屬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從而劉君雖檢具楊君等人之監護人所立之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依規定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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