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就應貼繳足印花稅,如採實貼印花稅票者,須在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繳納印花稅除了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可選擇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花及銷花的不便,民眾可多加運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民雄鄉林先生問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可否列報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所並表示,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本局指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運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為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106年1月1 日起,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相關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至上開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辦理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張老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張大及張二2人繼承遺產,老先生死亡時留有現金15萬元、房屋價值32萬元及土地價值100萬元。但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3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12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15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1,500元的印花稅票或至地方稅務局申請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亦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但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所舉例,某工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因漏報營業收入之罰鍰10萬元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1.9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被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請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參與營建工程投標經得標後,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及領回押標金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也不在原本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不需要另行加貼印花稅票。相反的,如有另外開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先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已經等同於另外書立一個應稅憑證,應依照規定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另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若未得標,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果未另外書立收據,不發生應貼用印花稅問題;如有另外開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4由投標人貼繳印花稅。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本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本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未申報103年12月底報關之外銷貨物收入1,100餘萬元。經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貨與收取貨款日均在104年,公司已於104年度申報該筆營業收入。惟依據前揭規定,因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103年,經減除相關成本後,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依規定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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