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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的時候要檢附下面的文件:

1.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請使用中英文對照專用的扣(免)繳憑單並加附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

2.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請依所得人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分別填寫及裝訂。

3.股利憑單報核聯(若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使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股利憑單)。

4.股利憑單申報書。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原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證明單或於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另說明,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若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雖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有薪資及其他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按個人標準扣除額減除79,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28,6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350元。甲君不服,檢附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主張應准予採列舉扣除額等情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將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名稱由「委託代繳保費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因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之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由保險公司依法繳交印花稅,故免納印花稅。

該處表示,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所書立應稅憑證甚多,倘若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至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經核准後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連同印花稅總繳申報書向捐稽徵機關申報。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作業系統(網址http︰//kctax.gov.tw),於單月的1日至17日申報期間,24小時皆可上網辦理彙總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繳納完稅,如未逾規定申報期限而需更正申報資料者,可透過網際網路及時更正,免除申報往返時間,便利又快速。

該處強調,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要補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規定,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指定之。機關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另外,因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無黨團結聯盟、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其購入土地若為營業使用,所屬利息支出應列為取得該筆土地之成本。至該資產已達可供使用狀態後,其利息支出方得列為當年度利息支出。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利息支出約2,000萬元,主張係新購入土地之利息支出。經查該公司營運模式為購入房地後,裝潢改建為套房後出租,爰該資產係供營業使用。且該筆土地,年底尚在裝修中,未達可供使用狀態。該分局乃將上揭土地之借款利息,予以利息資本化,調減利息支出並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借款購買土地時,其購地貸款利息,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其扣繳規定如下:

1.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99年1月1日(含)以後,無論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皆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非股利或盈餘所得:

①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②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2.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如屬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扣繳20%;如屬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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