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縱使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至於變動所得包括個人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都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義務人在發給上面所說的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時候(屬薪資所得),應該用所給付所得的半數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的稅款,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也以半數金額填寫。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4.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3號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以下簡稱新制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新制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新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出售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買進房地總價2,500萬元並於105年11月以3,000萬元出售(適用新制),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2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40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額50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於105年起處分不動產時,應先判定該不動產是否適用新制,再依相關課稅規定計算正確出售所得並納稅。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今(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法據。
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該部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
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10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前揭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數分別為101.67及102.65,與106年度適用的指數104.78相較,各上漲3.06%及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6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2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6%)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6%)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彙總繳納電子申報案件在申報截止日(單月17日)前得於網路申報系統更正申報資料。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現行以網際網路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者,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後,倘需更正其申報資料,需以書面填寫更正申報表,並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更正申報,耗時費力。為優化稽徵機關服務品質,財政部業已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申報人得於申報截止日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強化網路申報功能,提升行政效能。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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