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約具有不同性質稅率者分別訂約可節省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合約含有二種性質且稅率不同者,民眾可選擇分別訂約,以節省印花稅。
例如一份契約書包含機器採購400萬元(買賣動產)及安裝工程100萬元(承攬),如訂於同一份契約書合約總價500萬元,須以較高之承攬契據千分之一需貼繳印花稅5,000元,但如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要貼繳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100萬元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廖美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9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有撇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多處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要如何申報才能達到繳稅最少、最省荷包的效果?
該處說,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名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當然是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為最划算、最省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適用:
一、無出租、無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
二、買賣契約之「訂約日」均為同一天。
三、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之 「申報日」要同一天。
四、面積必須受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之限制。超過部分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五、超過上開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10%稅率之順序;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稅捐機關會依各筆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更新日期:2015/12/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分機118)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要趁早稅款繳納比較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定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就可以少繳點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且是愈早申請愈早享受,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原供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供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供公共通行騎樓地,減稅知多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提供騎樓供眾人通行,可獲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該處以建築物所有權狀記載騎樓面積20㎡為例,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面積如下:
(一) 房屋稅部分:免徵20㎡。
(二) 地價稅部分:依房屋層數定有不同減徵規定。
平房屋宇前簷突出於騎樓者,免徵20㎡;2層樓房屋者,減徵1/2,即10㎡;3層樓房屋者,減徵1/3,即6.67㎡;4層樓房屋者,減徵1/4,即5㎡;5層樓以上房屋者,減徵1/5,即4㎡。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屬於大樓型的集合建築,地價稅的減徵面積除依上述方式計算外,尚應再乘以土地持分才是可以減徵的面積。亦即一棟七層樓雙併式大廈,每一戶的土地持分是1/14,則承上述騎樓面積20㎡的例子,該大廈樓層在五層樓以上,故減徵1/5,即4㎡,但每一戶土地持分僅1/14,所以上開4㎡應再乘以1/14,才是可以減徵地價稅的面積。
騰空待售自用住宅用地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因為必須遷居他處而遷出戶籍,致出售時該房地已無人設立戶籍,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影響納稅人的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為騰空待售而將戶籍從待售房地中遷出,只要其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可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何素禎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7
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重購自用住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以扣抵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2年以內,則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部分,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稅額的優惠。
該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所舉例說明,老王於100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6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100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80萬元,101年10月1日老王另購買自用住宅房屋1戶,房屋價款為7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700萬元>680萬元),此時,老王101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0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100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100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101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藍玉津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5 )
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並非免稅
(臺中訊)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並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較高,屆時可能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更重。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贈與土地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應仔細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地價稅節稅請趁早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地上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始能適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要件並申請核准才能適用,如有新購房地或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務必把握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本局表示,103年度本國民眾及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及104年8月3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76萬4千餘件,總金額165億3仟萬餘元;外僑全部的退稅案件有1萬餘件,退稅金額約1億8仟萬餘元。
本局指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本國民眾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4年7月31日、第2批104年10月30日、第3批105年1月20日;外僑則分104年8月3日及104年9月11日2批次退稅。
本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網路申報、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提供退稅帳戶者,本國民眾將以退稅憑單、外僑則以退稅支票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退稅憑單或支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或存入帳戶。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直撥轉帳退稅,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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