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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某工程行因承攬道路維修工程而訂立契約,該契約僅定工程施作項目及單價,未定工程總價,係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因不知印花稅應於何時繳納及如何計算,特地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繳納印花稅,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印花稅或退還其溢繳印花稅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需退還溢繳印花稅,以工作完成時為退稅請求權之起算日,持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正本,或已繳納之印花稅繳款書及其應稅憑證正本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時,須檢附下面的文件: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2.股利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3.媒體檔案遞送單一式3聯。

4.媒體檔案(磁帶、磁片、光碟片)

5.媒體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會計師及記帳業者專用)。

6.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代理人的營利事業,並請加附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額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

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

4.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5.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以上資料扣繳單位都可以辦理媒體申報。但下列3項扣免繳所得(含信託)及股利憑單資料不可以辦理媒體申報:
1.所得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沒辦法查填或空白者。
2.非屬當年度給付者。
3.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6年1月11日至1月20日止。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4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2億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另為方便民眾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線上繳稅,並提供QR-Code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繳稅者,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即完成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設於不同縣市的營利事業,分支機構在給付各類所得的時候,扣繳稅款可以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印製的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的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繳納,年度結束的時候,再以總、分支機構名義分別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免)繳憑單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281號函)
(財政部76年1月27日台財稅第7518881號函)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多年來,部分營利事業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員工,乃將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領回賸餘款。該筆自專戶領回之賸餘款,如何列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早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以該委員會名義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列報退休金費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乃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經核准後,結清專戶領回賸餘款3百萬元。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計入當年度收益課稅。其原因在於甲公司以往年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時,即以退休金費用列支,故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3百萬元時,即應列報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收入,以免有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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