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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法據。

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該部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
    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10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前揭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數分別為101.67及102.65,與106年度適用的指數104.78相較,各上漲3.06%及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6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2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6%)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6%)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彙總繳納電子申報案件在申報截止日(單月17日)前得於網路申報系統更正申報資料。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現行以網際網路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者,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後,倘需更正其申報資料,需以書面填寫更正申報表,並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更正申報,耗時費力。為優化稽徵機關服務品質,財政部業已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申報人得於申報截止日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強化網路申報功能,提升行政效能。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本局指出,本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雖該公司提示與外務員簽訂補貼員工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合約書,惟其中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符前述規定,仍遭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本局說明,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本局表示: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繳納期間改訂為106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說明,現行繳稅方式計有6種,除可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若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尚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本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限105年2月22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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