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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該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四)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洽詢單位:綜所稅股林小姐,電話:04-26651351轉227)

【節稅營所】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該局特別提醒,我國營利事業若有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報酬時,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為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上述規定係將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範圍中,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蔣惠文 ,電話049-2223067分機219 )

【節稅營業】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此次修正擴及於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得免予處罰,以資衡平。


  財政部說明,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記載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如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與稅額並無不符、短(漏)報及短(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考量營業人更正之資料既未增加稽徵機關勾稽查核作業,亦不影響該貨物或勞務在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免予處罰。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符合一定條件者免予處罰,其「一定條件」按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而有不同,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已屬最終階段銷售,尚不致因買受人取得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等情;而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因多非最終銷售階段,該買受人可能再轉售,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或增加稽徵機關查核作業之困難度。

是以,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免罰條件規範應較嚴謹,除要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外,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稅額得申報扣減10%之查定稅額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具統一發票,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申報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為限,逾期則無法適用扣減,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銷售稅課稅務員張修榕,電話:04-25291040313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皆應辦理結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請務必記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如達處罰標準時,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陳君佩,電話:(05)6338571轉202)

 

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陳毓青,電話049-2223067207

【綜所節稅】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

陳先生詢問,公司股東將其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仍須視對方是否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有不同,請民眾留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藥局除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又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等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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