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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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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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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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年7月29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每年將辦理2次公告作業,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核定之案件,於7月31日前完成公告;當年度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核定之案件,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日若遇假日則為公告日所屬月份之最後一個上班日。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定之決算或清算案件,原訂111年7月31日為公告日,因遇假日提前至111年7月29日。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辦」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除以買受人持有之載具或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即營業人非因業務所需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其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經書面約定該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A君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有關之運送工作而產生車輛修理費用,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進項稅額2,500元,該車輛的修理費如經雙方書面約定由甲公司負擔,且進項憑證已載明甲公司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該進項稅額2,500元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取得非因業務而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憑證,並將該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1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繳納方式,除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進行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時間為截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之24時前,但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期繳納。
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與「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與乙領事館定價2,100元之電子產品,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買受人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只要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有營利事業申報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鉅額呆帳損失,惟營利事業催收之存證函未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以致無法認列呆帳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應收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之證明,方能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存證函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千餘萬元,係該公司於105年間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甲公司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貨款,惟乙公司於106年間變更營業地址,甲公司108年寄發存證函前,未再查明確認乙公司確實營業地址,仍按原營業地址遞送,致無法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原列報該筆呆帳損失,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於逾2年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有變更情形,催收債權時,可再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營業地址,以免存證函未送達無法認列呆帳損失遭剔除補稅。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行號購買國外勞務,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商標權……等),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分為2種:(一)買受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1節規定計算稅額自動報繳之營業人(即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報繳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上述自動報繳營業稅以外之營業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員工35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9,88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1,9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甲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10,080,000元(350人×2,400元×12月),超限部分1,700,000元(9,880,000元+1,900,000元-10,080,000元),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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